近日,一份名为《关于赴贵市就医相关事宜的函》的文件在网上引起热议。该文件落款为桂林市纪委宣传部,并盖有疑似该部门的公章。文件里,一位自称为桂林市纪委宣传部干部的人士请广州纪委协助“找一位小儿先天性心脏病的权威专家”。当事人回应记者,“内容属实,家里很急,想通过组织找个专家。”桂林纪委宣传部工作人员表示,“情况正在进行核实,如果发现该教育的一定会教育。”(8月11日《北京青年报》)
如果仅从个人情感角度,这位桂林市纪委干部所说的“外侄生病家里很急”、“想找权威专家”的急迫心情,应该说,并非不可理解,但进一步站在党政机关,尤其是像“纪委”这样执纪机关的角度,这种“发公函办私事”做法,显然又是非常荒谬,完全不可接受的。
因为很明显,所谓“公函”,顾名思义,只能是专门用于公务的一种公文,而不可能用在像“为侄子找医生”这样的个人家务事上。
毫无疑问,作为机关公文的“公函”,实乃一种代表公权力的“公器”,而公器、公权显然只能公用、为公,而决不允许私用、谋私。这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和告诫的,“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领导干部必须时刻清楚这一点,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严格自律。”这种语境下,上述纪委干部“发公函办私事”做法,尽管事情看似不大,但从根本性质上看,显然仍是一种滥用公权、以权谋私行为,与那些人们十分熟悉的其他各种“利用职务便利”的贪腐行为之间,实际上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
因此,对于这起“纪委干部发公函办私事”事件,如果核查属实,需进一步依据相关党纪以及“打铁还需自身硬”的执纪要求,追究相关纪委干部“公权私用”的违纪责任。
此外,除了直接当事人,或许还应看到,这起“纪委干部发公函办私事”之所以能够发生,当地纪委相关部门在公文公章管理上存在的不少明显疏漏,恐怕同样难辞其咎,同样值得追问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