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王鹏 于璞 郏海虹 记者 马冰璐) 在状告工商部门的行政诉讼中,合肥一白酒企业竟伪造、变造证据,最终,这一切未能逃过法官的火眼金睛。昨日,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记者获悉,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各处罚款1万元。
去年9月,合肥市工商局根据投诉,对安徽某酒业公司生产经营场所依法检查,并发现大量含有“年份原浆”字样系列白酒和包装物等,涉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物品。去年11月14日,该公司将两份检验报告提交至合肥市工商局, 用以证明其对“年份原浆”文字商标享有在先使用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在两份检验报告封面均书写“原件一致”并签名。当天下午,合肥市工商局工作人员向该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不服,诉至庐阳区法院,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公司又将上述两份检验报告作为诉讼证据提交至法院。经法院到检验报告存档单位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调查核实,发现存档检验报告中样品名称均为“优级皖酒”,而安徽某酒业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的检验报告中样品名称为“优级皖酒(年份原浆)”和“二十六年优级皖酒年份原浆”,该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上样品名称与存档检验报告上样品名称不符,存在伪造、变造证据行为。
最终,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请,此外,针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伪造证据的行为,依法作出上述罚款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