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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
合肥个人转让非住房按1%征收个税

记者 任金如
 

星报讯  昨日,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记者从合肥市地税局获悉,从8月1日起,合肥市个人转让合肥市的非住房,难以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及合理扣除费用凭证的,按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此项规定有效期为三年。

据介绍,现行非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是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非住房的收入额减除房产原值和其他合理扣除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实际征管过程中,因纳税人难以提供房屋原值及其他合理扣除费用的凭证,导致上述计税方法难以执行,迫切需要出台核定计征方法。

今年,省地税局发布了《关于发挥地税职能服务五大发展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其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转让住宅、非住宅难以计算原值及合理扣除费用的,原则按1%~3%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这给合肥出台非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提供了政策依据。

合肥市地税局相关人员表示,合肥出台此项规定,可避免纳税人因难以提供房屋原值及其他合理扣除费用的凭证,而导致房产原值等成本无法税前扣除,从而引起税负畸高的情况发生。该规定出台后,纳税人可采取核定征收率方法计算非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简单明了,易于理解和执行。

此项规定出台之后,将有利于合肥商业地产“去库存”,业内人士分析。去年6月21日,省政府发布实施意见,指出“合肥市房地产去库存重点是非住宅商品房”,并提出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目标是“到2018年底,全省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去化周期控制在48个月左右,各设区的市去化周期控制在55个月左右。到2020年,实现供需基本平衡,房价基本稳定,有效控制市场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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