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老人因疾病、意外等事故的发生,丧偶老人的群体也日益庞大。数据显示,80%的老人丧偶一段时间后,希望再找一个老伴,陪自己走完余下的人生。
尽管如今“黄昏恋”已经越来越被社会认可,但期间涉及的道德、情感、财产、权益、法律等问题,同样不容忽视。近日,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记者走访多位丧偶再婚的老人,听他们讲述“黄昏恋”带来的喜怒哀乐,并从法律角度对期间产生的纠纷进行详解。
案例一: 再婚生活十几年 老伴去世后她“无家可归”
十几年前,张大妈的老伴因车祸去世,唯一的女儿心疼张大妈太孤单,就请人给她介绍了一位同样单身的李大爷。在一段时间的相处后,张大妈和李大爷领了结婚证,并搬到一起住。
大爷有个独生子小李,也早已结婚生子。婚后张大妈和小李一家相处还算融洽。直到去年,大爷在医院查出肺癌长期卧床,小李为了方便照顾父亲,一家三口搬到老李房子里住。很快,因为一些琐事,小李和张大妈开始出现各种矛盾,但考虑到李大爷的病情,双方都隐而不发。今年李大爷去世,双方矛盾开始爆发。小李一怒之下拿出父亲所住房屋的产权证,以产权证上的名字是自己为由,将张大妈赶了出去,张大妈便将小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李大爷的房屋归自己所有,并以自己曾经给小李照看了两年孩子为由,要求小李每月给付自己一定的赡养费。对此,小李说这套房屋在父亲和张大妈结婚前就已经登记在自己名下,另外张大妈是自愿帮自己看孩子的,不同意给付赡养费。
张大妈与老李已经领证,在法律上是夫妻关系,那么她是否有权利继承房屋?张大妈能以自己帮小李看孩子为由要求小李赡养自己吗?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可以相互继承遗产,其中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该案中,张大妈与老李已经登记结婚,张大妈是老李的合法配偶,有权继承老李的遗产。可是,老李的这套房屋是张大妈与老李领证之前就已经登记在小李名下,是老李赠与小李的财产,已经不属于老李的遗产,因此张大妈是不能享有这套房屋的权利义务。
关于赡养,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小李与张大妈只有名义上的继子女、继父母关系,没有形成扶养教育关系,小李无需对张大妈进行赡养。张大妈虽然曾经帮助小李照看过孩子,但是这属于一种自愿的奉献,但是以此为由要求得到利益的一方对此进行赡养是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案例二: 与“黄昏恋”老伴分居 对簿公堂讨要生活费
2009年,68岁的孙大爷和64岁的葛大妈领证结婚,因为两人均系丧偶独居多年,因此婚姻刚开始,两人都特别珍惜这个新的家庭,婚后生活还算和睦。
去年,孙大爷在国外的儿子回国,并在合肥定居。为尽孝心,儿子提出让孙大爷从金寨县老家,搬来合肥一起居住,但葛大妈的儿孙却在金寨县老家,不能离开,于是孙大爷就和葛大妈开始了长达一年的分居生活。
孤独一人的葛大妈本身身体不好,孙大爷一走,她因为缺乏照顾,很多老毛病就又犯了,每个月吃药、住院花费很多,葛大妈没有退休金,每个月村里给的200元和子女给的钱不够用。每次葛大妈向孙大爷求助,都被各种搪塞。葛大妈无奈将孙大爷诉至法院,要求孙大爷每月支付自己1000元生活费。对此孙大爷很是气愤,他认为他和葛大妈生活在一起时的家用基本上都是他一个人负担,现在两个人不在一起生活了,他自己年纪很大也经常吃药看病,还需要自己的儿子照顾;而葛大妈自己有两个子女,子女应该赡养自己的母亲,葛大妈应该要求子女赡养,而不是找自己要生活费。
葛大妈自己有儿子,那么孙大爷该不该给葛大妈扶养费?
法官说法: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这里的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的一方对其配偶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例如丈夫有房,应当向妻子提供该住房并供其居住。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
孙大爷与葛大妈再婚为合法夫妻,虽然已经分居生活,但两个人在法律上还是名正言顺的夫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夫妻之间有扶养互助的权利义务。现在葛大妈无劳动能力且无固定生活来源,孙大爷应该支付葛大妈扶养费。但同时,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葛大妈有两个成年子女,都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也应该赡养葛大妈。
提醒:要让“黄昏恋”有法律保障
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我国丧偶老人占老年人口的27%左右,约为4748万。中国社科院的一项调查显示,80%的丧偶老人有再婚愿望。“最美不过夕阳红”,然而现实中老年人婚姻却往往需要面对观念的转变、舆论压力,以及婚后的各种矛盾纠纷。对大多数丧偶、离异老人来说,婚姻自由的实现并不容易。
一、涉及财产的纠纷多
法律链接:继承法明确规定了遗嘱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形。在遗嘱中处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并不影响其遗嘱中其他内容的效力,其对个人婚前财产及个人婚后共同财产中本人部分的处分仍然有效。
专家提醒:如何解决老人再婚牵涉的财产问题,已经成为解决老人再婚障碍的关键。对此,法律人士提出了几点建议:老年人结婚时最好能做婚前财产公证,明确老年人再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合法处分个人遗产;老年人选择晚年再婚时,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财产的归属,比如:各自婚前财产及各自婚后个人名下的财产,在自己死亡后,均归各自子女继承,双方均不继承对方财产等。
二、非婚同居要注意
法律链接:非婚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
专家提醒:没有婚姻关系,老年人的“非婚同居”会比领结婚证遭遇更多法律问题。“非婚同居”期间的收入、出资、继承等细节,因为没有《婚姻法》保护,很容易造成纠纷。
老人共同居住生活前,应该首先对财产作一个明确的约定,“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损害第三人利益,真实意思表示的约定,是受法律保护的。约定大于法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契约执行”。
具体的约定内容如:1.同居期间谁取得的归谁所有;2.因个人人身关系取得的,比如各自继承、赠与、保险、转业费等;3.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比如房子、车、家具家电等,可以选择登记是谁的名字归谁所有,最好明确约定共有;4.明确财产清单,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原则上推定为共有财产,均分;5.鉴于老人非婚同居的特殊性,可特别约定,承担较多家事劳动,对老伴日常照顾比较多的,生病期间、身体不适期间在照顾和护理等方面付出较多的,对双方家庭付出较多的可以在财产分割时多分,给予关照;6.从感情、人道、法律原则,照顾困难方上,如果一旦解除同居关系,可给予困难方一定的补偿或帮助请求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