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北京的吕某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同年12月,他收到短信提醒,告知其借记卡于当天17时48分发生了一笔金额为4.5万元的交易,39秒后又发生了一笔金额为8.5万元的交易。收到短信后,吕某立刻到了就近的ATM机进行了两笔取现操作,并拨打银行客服电话进行交涉,后到公安部门报案。
由于两笔盗刷款,一笔是地点位于云南省,而另一笔交易地点在武汉。也就是说,吕某不可能在同一时间使用同一张借记卡往返三地操作。基于此,法院认定涉案借记卡的诉争交易系他人使用伪造银行卡进行,而银行卡系统不能有效分辨真卡和伪卡是造成盗刷的重要原因。因此,法院最后支持了吕某的诉讼请求。
不过,理财师也同时表示,如果银行举证证明了当事人存在泄露密码的事实,那么当事人就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持卡人在使用银行卡时一定要妥善保管密码,以防信息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