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将进行民意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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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将进行民意调查
我省本月起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
▋记者 祝亮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记者从省有关部门获悉,为规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本月起,我省开始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其中,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实行民意调查制度。民意调查报告以及民意调查报告的采纳情况,应当在重大决策公布前通过民意调查的网站等载体予以公开。

重大民生决策实行民意调查

根据规定,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等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听证或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其中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实行民意调查制度。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民意调查应当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省人民政府审议。民意调查报告以及民意调查报告的采纳情况,应当在重大决策公布前通过民意调查的网站等载体予以公开。

决策承办单位不得“选择性失明”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建议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由决策承办单位在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前通过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公众参与人;无法了解公众参与人联系方式以及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需要反馈采纳情况的,由决策承办单位通过政府网站以及原公开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媒体向社会公布。

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日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公众反映意见建议方式、渠道和时间,收件地址和收件人以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公开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10日。

听证会代表产生方式必须公布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公告以下事项: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拟决策事项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听证会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

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人,其人数和人员构成比例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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