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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区拟全面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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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合肥市区拟全面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记者 祝亮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记者从合肥市政府法制办获悉,该市将对《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进行修订。目前,修订草案已经全文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市民可于2017年6月10日前,登录“合肥政府法制网—地方立法—立法征求意见”专栏,就《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

公安机关是 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草案中规定,公安机关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以及违法燃放、销毁烟花爆竹的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流动兜售烟花爆竹摊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毁坏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以及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劝阻和举报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协同开展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环境的行为。

合肥市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合肥市市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除合肥市市区外,国家机关驻地和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城市主干道、轨道交通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风景名胜区、山林、公园、游园、绿地、苗圃;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非指定地点等区域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场所内,禁止任何时间燃放任何品种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只能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区域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同时将环境、气象资料信息报备公安机关。

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在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主办单位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焰火燃放许可证》,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禁燃区将不再允许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场所,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只能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进行审批。

按照前两款规定需要关闭已经取得许可的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网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面临100~500元罚款

如果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责任区范围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不劝阻、不举报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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