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铜陵市公安局水上巡逻警察支队原政委,曾经担任过铜陵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管理科(以下简称交管科)科长。在其事业一路顺畅之时却跌落深渊,锒铛入狱。而这一切,源自于其对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的“亲力亲为”。 ▋记者 雷强
对修路这件事他“亲力亲为”
徐惠民,男,1963年出生于铜陵市,系铜陵市公安局水上巡逻警察支队原政委。 办案机关查明,徐惠民于2002年8月至2008年3月任铜陵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管理科(以下简称交管科)科长;2008年3月至2009年9月任铜陵市公安局装备财务科副科长,2009年9月至2011年5月任铜陵市公安局装备财务科科长。办案机关查明,交管科工作职责包括组织起草和制定交通管理方面的工作意见和方案、指导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城市“畅通工程”工作、研究城市道路路口交通组织规划、负责管理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工作等。2003年至2009年期间,徐惠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56万元。
2003年,徐惠民与交管科民警潘某(另案处理)、铜陵市晨光拆迁公司的钱某(另案处理)商议成立公司,以承揽铜陵市道路交通设施工程进行获利。 2004年,钱某将铜陵市晨光拆迁公司更名为铜陵市晨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晨光公司)。2005年,晨光公司注册资本增资为30万元,徐惠民以妹妹叶某、潘某以妻子白某的名义入股晨光公司。徐惠民、潘某持股比例各为30%,原股东钱某、王某持股比例各为20%。徐惠民、叶某既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由钱某负责经营、管理活动。
2004年至2009年间,徐惠民利用担任交管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向铜陵市城投公司、市政集团等单位进行介绍、推荐晨光公司,晨光公司承揽几处道路交通配套安全设施工程,并派民警对工程现场指导及参与工程验收等。徐惠民通过潘某先后六次从晨光公司收受共计53万元。
老丈人也成公司股东
以妹妹的名义入股公司分红尝到甜头后,徐慧民觉得这是种好办法,又将自己的老丈人作为股东,加入了另一家公司。 2008年3月,徐惠民与潘某、王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商议成立铜陵市晨兴交通设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晨兴公司)。利用徐惠民、潘某在交管科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在承揽、验收道路交通设施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
徐惠民以其岳父王某富、潘某以其妻子白某的名义入股公司。徐惠民、王某富既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后徐惠民调任铜陵市公安局装备财务科工作。徐惠民和潘某为晨兴公司承接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交通标志工程及市公安局停车场工程提供了帮助。2009年,徐惠民通过潘某收受该公司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徐惠民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56万元,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处徐惠民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5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徐慧民提起上诉。日前,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