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挪车免刑”值得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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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挪车免刑”值得考量

 

▋张西流

广东一家三甲医院儿科医生老刘(化姓)从医20多年,去年某天晚上,代驾将他送回小区离开后,他酒后挪车不慎刮花了两辆车。事后,老刘被控危险驾驶罪,今年1月被荔湾区法院一审判处缓刑,其不服上诉。5月9日,广州中院改判免予刑事处罚。(5月14日《信息时报》)

事实上,广州中院作出这种判处,是有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决定自5月1日起,“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以醉驾为主的危险驾驶行为,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成为公认的“马路杀手”。基于此,刑法修正案(八),增加“醉驾入刑”的法律条款,既是立法的进步,也是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符合广大民众的意愿和诉求。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司机持有“醉驾不撞人就无罪”的心态,致使一段时期以来,醉酒驾车造成恶性交通事故案例频发。如此语境下,给“醉驾入刑”松绑,显然不合时宜。

不可否认,对于酒后挪车等情节轻微的醉驾行为,可免刑罚,体现了执法人性化。但从法理上分析,醉酒驾驶者属于主观故意、明知故犯,对危险结果采取放任态度,就是间接故意危害他人。可见,不论是危害较轻,还是有着善意初衷,对任何类型的醉驾行为,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均应一律追究刑责,让一些肆无忌惮的醉驾者知道,醉后开车就是犯了“危险驾驶罪”;同时,最大限度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减少执法的随意性。

因此,酒后挪车免刑,值得考量。相反,对于醉驾行为,应一律零容忍。杜绝酒后驾车,是对他人生命的尊重,更是对自己生命的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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