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经营理财产品,支付高额利息,吸收投资者钱款。家住宁国的朱某打着理财的名义,却做着违法的勾当。近日,宁国市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15年4月,朱某注册成立了一家贸易公司。2015年5月至同年11月间,朱某以公司经营“黄金”“秸秆”“月月红”等理财项目为名,许以月利息5%~6%不等的高额利息,采取发放传单、举办推介会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大肆在社会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至案发,朱某向79名被害人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43.35554万元,偿还本金10.0524元,支付利息1.05万元。
宁国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公司经营理财项目为名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43.355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所得赃款被悉数追回并已退还给被害人,社会危害性较轻。鉴于朱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