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要抑制伪‘发明’、保护真创新。”4月24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安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及《安徽法院案例参考知识产权专辑》。还发布了2016年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抑制伪“发明” 保护真创新
“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要正确把握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特点及保护要求,在保护范围、力度、强度方面区别情况、分类施策。”省高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李令新表示:“根据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权利类型法定、范围限定的特点,维护其权利范围的公示和划界作用。”
据李令新介绍,省高院审理安徽鑫龙安全防护科技公司与长兴耿宇金属制品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对属于“发明点”的关键技术特征从严适用等同原则,避免该原则在专利侵权领域的泛化适用。省高院审理淮南久辉公司与安徽惠尔矿用设备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属于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技术变劣,构成等同原则下的专利侵权,抑制伪“发明”、保护真创新。
侵权一审判赔10万 二审惩罚性改为80万
安徽中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简称中鼎公司)为江西荣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简称江西荣成公司)开发和生产制造的汽车左、右防护罩和伸缩套产品。中鼎橡塑制品公司在开发上述汽车零部件产品过程中制作形成了相应的技术文档资料,案涉四种型号产品,而且文件包的封面均印有保密字样。
汪建国于1993年到中鼎公司工作,与该公司签订有保密协议,并曾是中鼎公司上述防护罩产品项目小组的业务主管。2009年4月,汪建国辞职离开,到宁国市生力汽车零部件公司(简称生力汽车零部件公司)工作,为该公司股东,负责该公司生产、技术和采购。汪建国认可其经手向江西荣成公司销售的案涉汽车防尘罩产品业务金额大致有四五百万元。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汪建国、生力汽车零部件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中鼎公司商业秘密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中鼎公司及汪建国、生力汽车零部件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
李令新表示,省高院审理备受全国人大代表关注的安徽中鼎橡塑制品公司与汪建国、宁国市生力汽车零部件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上诉案,依据查明的事实,结合行为性质、情节、过错程度、持续时间及侵权产品销售所得等因素,将赔偿金额由原判的10万元提高至诉请的80万元,体现惩罚性赔偿导向,为企业培育市场、收获利益营造良好环境。
知识产权案件结构发生巨大变化
据李令新介绍,2016年,全省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315件,其中一审案件4027件,同比增长40.8%;二审案件288件,同比增长9.9%。在数量增长的同时,案件结构出现新的变化。商标权案件中以处于产业价值链低端的系列维权案件为主的局面发生改变,商标权诉讼日益成为企业争夺品牌商誉和市场份额的重要手段;专利权案件中围绕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技术类成果以及原创性外观设计产生的纠纷比重有所增加。著作权案件中传统理论问题与新技术新业态带来的新问题交织,审理难度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