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周某近日在小区内倒车入车位的过程中与停在旁边的车辆发生擦碰,被撞车辆的车主系周某的妻子。周某在这起事故中负全责。经过周某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定损后确定被撞车辆的修理费为1.1万元。然而,保险公司仅仅赔付了2000元,便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五条第一款为由拒绝给付赔偿剩余的9000元。
但周某认为,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订立合同时,只字未提“免责条款”,未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应当全额赔偿。于是,他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剩余的9000元。
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被撞车辆的车主是周某的妻子,故依据保险条款第5条约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等”。
此前,该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曾在电话中明确告知周某:“经投保人确认无误后请签收保单并支付保费,同时投保人已在投保单责任免除特别提示下手书: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本人已了解责任免除条款内容且签名后,并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酒后驾驶等行为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请您注意查看您的行车证或驾驶证的有效期,对于免责详细情况请您参照保险条款”。因此,该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家属的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故不同意周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周某虽称保单非其本人签名、保单所载地址有误,但并未影响其收执保单及保险条款,事后周某对此亦未提出异议,故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周某投保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失,其有权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理赔第三者的损失。
业界人士指出,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首先是被撞车辆已获得的2000元理赔款源于交强险还是商业险。鉴于双方确认被撞车辆理赔整体应是先交强险再商业险,而周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撞车辆已获得的理赔款系其主张的商业险范畴,且保险公司亦不予认可,故法院确认被撞车辆已获得的2000元理赔款系交强险项下。
根据保险法律规定,保险公司需对系争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在保单正面重要提示一栏提示被保险人阅读免责条款,并在条款中对该条加黑加粗,可以视为其完成提示义务。其次,周某并不是首次投保系争保险,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电话中也已告知周某阅读免责条款,事后周某也未提出任何异议。另外,周某与被撞车辆的车主确实为夫妻关系,符合系争条款所约定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的财产”的概念,故保险公司有权依据系争条款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