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近日,旌德县法院依法审结了由旌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胡某明(原旌德县粮食局局长)挪用公款、受贿,冯某华(原旌德县粮食储备库法定代表人)挪用公款、行贿一案,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明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冯某华犯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据悉,冯某华在任职期间,与胡某明多次共同将粮食储备库资金一千余万元挪用至其个人经营的华隆公司归还借款和经营活动。胡某明在收受冯某华20万元贿赂后,无视自己对储备库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管职权,为冯某华挪用公款的行为一路放行。宣判后,冯某华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