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领丢失物品需要交费,四川传媒学院近日设立的“失物招领费”在学子中引发争议。日前,该校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孙浩睿告诉记者,学校并非强制收费,收取的费用将作为对捡拾者的奖金。对此,法律人士表示,制定失物招领收费的规则不违法,但如果校方强制收取,则涉嫌侵犯学生财产权,是违法行为。(4月10日《北京青年报》)
所谓“失物招领费”,就是丢失物品者在领回自己物品的时候,要缴纳一笔数额不等,或10元或5元的费用。而学校会再拿出同等数额的费用,一并把其奖励给当初捡拾到这些物品的人。这么做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一则它在对拾金不昧的行为和当事人给予物质奖励的同时,也激励了更多人拾金不昧;二则,可以借此提醒其他人注意保管好自己的物品,免得即便找回物品,也要付费。
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来,我国立法鼓励上交遗失物的高尚行为,但并未规定是否应当由失主主动上缴“酬劳”奖励拾金不昧者。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角度,制定失物招领收取费用的规则建议失主给予拾金不昧者酬劳并不违法。所以说,学校设立“失物招领费”没有问题,问题出在这个费用是学校强制收取,还是学生自愿缴纳。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之规定,侵犯公民财产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学校强制收取该费用,涉嫌侵犯学生财产权,是违法的。
其实从情理上来讲,设立“失物招领费”,并且把这笔资金用在奖励拾金不昧者的身上,算作对他们高尚品德的一种肯定与激励,是应该被提倡和鼓励的。
另一方面,世界上很多国家,正是基于以上的考虑,才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失主在领回自己所丢失的物品时,是需要按照物品价值大小,拿出固定比例的金额,作为奖金奖励给捡拾到物品的人的。
那么只要我们加强宣传和教育引导的力度,是可以让更多人自愿缴纳这笔费用的。毕竟,这样可以鼓励更多人主动上交捡拾到的物品,让丢失物品者获益。而如果自己成了捡拾到物品的人,也同样可以从中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