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弟恩将仇报,偷师傅35万余元 事情败露后,还5000元“掩饰”罪行
芜湖沈巷镇一陶瓷厂 工人跌入煤仓,3人死亡
禁渔期内非法捕鱼 四男子还拦阻恐吓执法人员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4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禁渔期内非法捕鱼 四男子还拦阻恐吓执法人员

 

星报讯(记者 马冰璐) 在巢湖禁渔期间,四男子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鱼。渔政执法人员准备扣押电捕设备时,他们竟使用长竹竿拦阻恐吓,并将捕鱼设备毁弃于水中。昨日,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记者获悉,近日,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丙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孔某乙、罗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

2016年1月21日,安徽省巢湖管理局发布2016年巢湖禁渔通告,告示主要事项包括巢湖主体水域禁止使用电鱼作业。禁渔期自2016年2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禁渔期内,银鱼、虾以外的水生动物捕捞活动一律禁止。

2016年4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孔某丙、罗某某携带两套电瓶、升压器和电炮网,驾驶两条机动小船,使用电击打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渔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机动小船一条、电瓶一台、升压器一个、电炮网一堂。

在渔政执法人员准备扣押另一条机动小船及电捕设备时,遭孔某甲等4人拒绝,并使用长竹竿拦阻恐吓。四人还将高压变压器、电炮网等设备毁弃于水中。2016年4月8日至9日,四人相继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交出非法捕捞的巢湖野生鱼46条,共计114公斤。经鉴定,被告人所使用的捕鱼工具系禁用渔具。

法院经审理认为,孔某甲等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四被告人均系主犯,均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孔某乙、罗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严惩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3上一篇  下一篇4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99号 皖ICP备10200519号-2
所有内容为安徽市场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Copyright® 2007-2021 安徽市场星报社网络部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分辨率1024×768)
广告垂询电话:0551-62815807 新闻热线:0551-62620110 网络部:0551-62636377 发行部电话:0551-62813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