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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人人可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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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3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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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
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人人可举报

▋星级记者 刘海泉
 

我省自去年启动食品安全立法以来,制定《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工作每一步都牵动人心, 3月29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上,关于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的修改,再次成为审议的焦点。

增加了监管制度和信息公开的分量

记者了解到,去年上半年,《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公开发布征求意见。今年2月21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3月15日,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

3月29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上记者获悉,本次修改主要涉及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以及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等七方面内容。其中,关于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法律责任这三大块,增加的内容条款较多。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人人有权举报

在《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中,记者发现增加的第四章为“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包含六个条款,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等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样检测结果,食品安全执法检查情况等内容。并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在修改稿中,关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的违法行为,如何结合我省实际,设定相应处罚,也建议作一些修改。

明确规定:食品小作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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