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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致人损害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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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3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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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再修改:
见义勇为致人损害不担责

 

依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日程,14日下午,各代表团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表决稿显示,“好人法”条款再度修改,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只要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

“好人法”条款也被称为“见义勇为免责”条款,最早出现在去年12月的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中,当时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何为“重大过失”?见义勇为者如果真有“重大过失”,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条款怎么设计,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达到弘扬见义勇为行为的立法效果?三审后,这些问题成为讨论焦点。

3月8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当时的审议稿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不过,如果见义勇为者有重大过失,那么“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对此一些代表提出,审议稿虽然在三审稿基础上增加了“自愿”两个字,以及“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等限定条件,但仍然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对救助人的保护不够彻底。

上述代表观点被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采纳。3月12日的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对救助人在“重大过失”等特殊情况下如何承担责任作出严格限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可是,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仍然认为,即便要求受助人有举证责任,仍难以彻底消除救助者的顾虑。为了改变“老人倒地没人敢扶”的社会现象,“好人法”条款还应强化对救助者的保护。

据此,14日下午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删除前几次审议稿中的“重大过失”字样,仅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只要是见义勇为行为,就享受依法免责的“特殊待遇”,不再区分是否有“重大过失”。                ▋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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