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据了解,去年3月至今年3月间,该院审理涉消费维权案件179件,数量与往年基本持平。涉及买卖合同案件111件,其中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24件,涉及侵权类案件23件,服务合同类案件23件,产品责任纠纷案件22件。
案例一: 状告网约车乱收费 法院调解
去年3月,吴先生使用优步打车软件在线预约了一辆出租车,当日17点18分,他在合肥南淝河支路上车,并于17点46分到达目的地濉溪路,用时28分钟,行程11.91公里。按照优步的消费金额计算方式,计算金额应为31.24元。吴先生根据优步给出三折的优惠待遇,计算出本次打车费用应为9.37元。但是优步软件计算出的车费却是51.08元,扣除25元的优惠,优步直接从吴先生绑定的支付宝账户中扣款26.08元。
吴先生认为优步的实际收费与宣称的收费标准相差巨大,已经构成对乘客的欺诈,随即通过邮件向优步反映。优步通过邮件回复他,称乘车使用优惠券三折,最高抵减25元,因此此次行程收费是正确的。3月9日,吴先生又收到了一封来自优步的邮件,称将删除他的账户信息,次日,他的优步账户被删除。对此,吴先生十分愤怒,遂将优步网约车平台经营商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打车费用26.08元,并赔偿损失500元。
最终,经法官调解,吴先生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同意按照他的诉请支付相关款项,吴先生向法院撤诉。
案例二:游客突发疾病,保险公司拒赔
2015年3月,陈某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去日本旅游,并通过旅行社在某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购买了旅游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项目分别为:意外身故保险金30万元、意外伤残保险金30万元、急性病身故保险金10万元、医疗保险金3万元(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100%)等。此后,陈某在去日本东京的飞机上,突发全身软弱轻瘫和构音障碍,之后被送至日本医院治疗。回国后,陈某在国内医院也做了相关治疗,并支付了相应医疗费用。之后陈某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以突发疾病未造成投保人死亡故不属于理赔范围为由拒赔。去年3月,陈某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某保险公司应在医疗保险金保险限额内向陈某支付保险金3万元。
案例三:消费者质疑发奶汤属不安全食品
陶某在某百货公司经营店面购买了某品牌月子宝舒和发奶汤1盒(内有舒和汤3瓶、发奶汤4瓶)。之后,陶某认为该产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案产品有普通食品标志,生产许可证为普通食品生产许可证,无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和批准文号,系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但舒和汤配料中含有五味子,发奶汤配料中含有黄芪和五味子。五味子和黄芪均系可用于并仅限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未经安全性评价,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涉案产品未按《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申报批准,属于不安全食品,某百货公司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某百货公司向陶某返还购物款并予以十倍赔偿。
案例四:银行卡遭盗刷,银行被判赔偿损失
去年,王某收到某银行发送的一条短信,通知其借记卡账户有一笔149000元的消费,但该卡一直由王某本人持有使用,当时并未使用借记卡进行消费。在收到短信后王某即在附近ATM机上使用借记卡进行了存取款操作,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其后,王某了解到该笔消费发生于长沙市开福区,交易方式为通过POS机刷卡,而王某当时身在合肥市,借记卡也在王某处保管。王某认为,银行作为发卡和储蓄机构,有义务保障王某账户资金安全,故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某银行赔偿王某存款本金149000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