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美白化妆品,使用后脸部“过敏”;隆鼻手术出状况,几天后假体外露鼻部疼痛;买酒送亲友遭反映系假酒,烟酒行售卖假冒古井贡酒……3月14日,合肥中院发布了2016年至2017年度合肥市法院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 1 烟酒商行售卖假冒古井贡酒案
【案情】20年1至2月期间,消费者郭某某在某烟酒商行购买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共计28瓶,总金额2100元。后郭某某将其中的20瓶古井贡酒送给亲友,但被陆续反映该酒酒味不正,怀疑该酒为假酒,遂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将剩余8瓶交由该公司进行鉴定。后经合肥市包河区烟墩市场监督管理所委托,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一份鉴定报告书,认定送检的8瓶古井贡牌年份原浆酒均系假冒产品。郭某某因就赔偿事宜与该烟酒商行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烟酒商行赔偿。法院经审理判决,烟酒商行退还郭某某购买8瓶假冒古井贡酒的款项60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6000元,驳回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本案提示经营者在销售酒类商品时,应严格审查进货渠道,以防假酒上了百姓餐桌。
案例 2 网购化妆品出现过敏案
【案情】16年2月,刘某在广州某日用品公司网店购买4瓶“波比爱赫本恒润美白精华”,共计574元。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其具有排除黑色素、纵横拦截黑色素等功效,但生产商使用的卫生许可证号属于普通化妆品生产批号。刘某使用后出现皮肤过敏症状,认为该商品为特殊化妆品却没有生产特殊化妆品批号,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遂向合肥市蜀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购物款并十倍赔偿。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广州某日用品公司退还货款并对刘某进行十倍于货款的赔偿。
【点评】本案中,涉案产品被当地食药管理部门定性为祛斑产品,按照相关规定属于特殊用途的化妆品。但涉案产品仅取得了普通化妆品的生产批号,致使产品安全标准得不到保障,按照规定不得销售。本案的最终处理结果,提醒消费者要增强安全购物意识,同时也提示生产者和经营者健全法律意识,依法生产、销售产品,保障消费者安全消费。
案例 3 医疗美容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2015年6月,沈某某受到庐阳区某医疗美容诊所(下称美容诊所)广告的影响,到该美容诊所咨询医疗美容事项,并决定在美容诊所做隆鼻手术。美容诊所随即安排沈某某手术,并在其鼻部植入假体。沈某某在术后几天发现鼻部疼痛,便到美容诊所检查,但被告知疼痛是术后正常现象。后来疼痛持续加重,沈某某发现鼻部假体外露,遂再次到美容诊所要求处理,双方为此发生争议。沈某某认为美容诊所违反临床诊疗注意等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相关损失。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美容诊所一次性赔偿沈某某各项费用13000元。
【点评】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微整形受到越来越多爱美人士的欢迎。然而日常生活中,整容业内良莠不齐,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时有发生。如何规范安全、维护权益,成为人们关注的共同话题。本案中,沈某某因整形手术遭受到生理上的伤害,给人以警示。法院提醒消费者,整容有风险,在追求完美、享受服务的同时,应注意选择正规的美容整形机构,谨防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案例 4 食品公司网售不合格食品案
【案情】2015年6月,蒋某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向山西某公司购买即食蘑菇紫菜汤,该产品包装盒标示配料中的食品添加剂包括维生素E。该公司取得的生产许可证记载的该产品名称为方便食品(其他方便食品:即食蘑菇汤料)。蒋某某以该产品属于方便食品,不能在食品中添加维生素E为由,主张该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退还购物款并给予十倍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维生素E可以被添加的食品中包含复合调味料,并不包含方便食品或其他即食菜肴。故依法判决该公司向蒋某某返还购物款,并按购物价款支付十倍赔偿金。
【点评】本案中,山西某公司作为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但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显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件处理结果支持了消费者的诉求,对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淡漠的行为起到了处罚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