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王某某不但没有帮助邻居,反而因为心生怨恨点着了邻居家的车。近日,泾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依法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3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因与被害人岳父母家长期存在邻里矛盾,为报复泄愤,2016年7月的一天晚上,王某某从自家携带火柴步行来到被害人岳父母家院内车棚附近,点燃火柴后扔至被害人停放在车棚内的一辆汽车车罩上,造成该车起火燃烧,部分损坏。后王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被烧坏的轿车价值损失为2.3万余元。另经鉴定,被告人系精神发育迟滞,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