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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获悉,新修订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省老年人依法维权、依法保障翻开全新篇章。
一年以来,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各涉老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在宣传上取得实效。《安徽日报》整版刊发文章,进行深度解读;省老龄办印制《实施办法》翻印本、编印《实施办法问答一百题》单行本共12.5万册,发放至各市、县(市、区)老龄办、省老龄委各委员单位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等单位,并组织开展主题宣传、咨询活动。
此外,在贯彻施行上也拿出实招。健全《实施办法》配套法规政策,在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交通出行、社会参与等方面为老年优待保驾护航。省级层面,出台多项政策文件,老龄事业法规政策体系正在得到逐步完善,老年群体的获得感、幸福感更加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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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对新形势下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作出了新的规定。
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丰富老年优待内容,要求建立和完善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普惠制度;规定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进入旅游景点、景区,每年免费体检一次;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实行公交城乡一体化地区的老年人乘坐农村公共汽车的优惠政策,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