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记者 任金如) 属于国家的钱,国有企业也不能想花就花了。昨日,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从省国资委获悉,为切实增强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责任意识和责任约束,省国资委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界定了资产损失标准,提出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将被追责,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任职期间重大决策错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进行终身责任追究制。
该办法结合省属企业实际,明确界定了资产损失标准:一般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或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1%以下;较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1%(含1%)以上3%以下;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或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3%以上(含3%)。
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依规认定损失金额及影响。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同时明确,损失金额虽未达重大资产损失标准,但损失后果严重,导致企业无法持续经营的,应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
省国资委将组织对发生较大资产损失以上的省属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省属企业全资或控股企业,以及多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自身生存发展的其他企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必要时,可直接对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企业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
但是,在细化工作职责和要求的同时,也增加了容错机制内容:参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明确“经证明企业相关人员在经营投资决策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