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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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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2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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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
1999年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国土资源部地籍司(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昨天透露,国土资源部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就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含城镇居民和华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等做出明确规定。强调,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

农村房屋等须颁发统一产权证书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这位负责人指出,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一户多宅”登记应公告无异议

针对“一户多宅”问题,《通知》强调,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这位负责人说,《通知》要求地方结合实际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并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非本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可以登记

针对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含城镇居民和华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通知》规定要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因为1999年国办发文禁止城市居民再以自行建造或购买的方式获得宅基地。”这位负责人强调,所以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 ▋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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