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重庆晨报》 2月6日,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发出关于征求《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公告。
草案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被赡养的老年人。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和护理的责任。
对子女在外地工作、不能亲自照料的,草案规定,可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提供照料护理所需的费用。
除物质上的赡养外,家庭成员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草案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
草案规定,要求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或有关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利。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夫妇共同生活的权利,不得强行或者变相让老年夫妇分居生活。
老年人再婚时,草案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或书面约定。
对“啃老族”,草案中也进行了约束: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其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草案中,要求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将留存的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安排50%以上的资金用于发展老龄事业。同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一定比例的集体经济收入用于老龄事业。
对无住房的老年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优先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对无子女老年人家庭,同等条件下应当给予优先照顾。
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地方政府应当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进行改造。此外,对于具有本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地方政府应当发放高龄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