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纪公庙村多名村民反映,春节前,村里给150多户村民发放了过年福利,每户一箱饮料,还有油、面等物品。可是,发放的饮料是“问题饮料”,包装箱上和饮料罐底部印的生产日期竟然是2017年2月10日。(2月6日《大河报》)
此事一经爆出,也不由得使人们对市场上某些食品的保质期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虽不能肯定说饮料“早产”是故意而为,但可以肯定,“早产”饮料会混淆实际保质期。毫无疑问,食品保质期应从实际生产日期算起,而“早产”饮料推迟了生产日期,导致保质期不实,换言之,造成了实质上的保质期造假。
显然,饮料“早产”,等于隐瞒了实际生产日期,饮料瓶上的“保质期”是假的。当这种“早产”饮料上市以后,明看饮料还没有过“保质期”,实际或许已经超过“保质期”,但销售商和消费者却被虚假的“保质期”所欺骗,并影响过期食品的下架处理,且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侵害,甚至会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对饮料“早产”不能小看,不要轻信是“失误”,而要看到这样的“失误”所潜伏的严重危害,尤其在食品安全的诚信已经脆弱到冰点的今天,再也“伤不起”了。所以,虽然这只是“个案”,或者是说“意外”,但却暴露出一个不可忽视的食品安全问题,也是监管新盲点。监管部门要敏锐一点,以此为切入点,打起十二分精神,对食品“保质期”进行一次全面反思,或者开展一次监督检查,杜绝食品“早产”现象。
通过此事,要举一反三,把类似的问题都揪出来,一网打尽,防止类似的“早产”食品潜伏市场,危害消费者用餐安全,影响消费者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