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护理假”沦为“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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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护理假”沦为“空头支票”

□ 刘建国
病床前的正能量 王恒/漫画
 

备受各方关注的《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2日经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8章、72条,在家庭保障、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养老服务、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老年人权益保障作出了规定。(1月23日《福建日报》)

在保障条例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焦点在于,“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在老龄化背景下,该规定的出台,能够缓解赡养压力,从而赋予独生子女更多的自由选择权利。

然而,良好的初衷和目的面前,却并不表明规定的适用不存在任何障碍。其实,类似的规定在其他省份曾经出现过,比如河南省也曾出台过“20天护理假”的规定,但效果并不理想。除了一些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等执行较好外,很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等,却并没有严格遵循规定标准。究其原因则在于:一方面,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等,讲究生产效率和质量,一旦员工请假,则会降低企业生产效益;另一方面,当前的就业市场环境下,就业人员处于劣势,假如因请假而被“穿小鞋”,可谓得不偿失。

不可否认,在福建省的条例规定中,专门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限期给付、罚款、失信惩戒等等。但是,硬性的强制规定面前,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还应该进一步强化制度设计和完善,注重做好细节层面的工作。从这个方面而言,有必要出台配套的法律制度,赋予就业者敢于“叫板”的勇气,让就业者敢请假、能请假,消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悬殊。同时,应该考虑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生存压力和用人成本,对落实“护理假”的企业给予补贴,减轻其生产经营压力。

应该说,福建省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确有必要,能够让老年人获得更多的照顾,让独生子女有时间和精力照顾老人。但是,还应该注重多措并举、多管齐下,为制度的执行和落地创造合适的条件,才能避免“护理假”沦为一张“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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