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在2016年修订后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施行后,政策上允许大家放开干;另一方面,原先许多行业“潜规则”将从此被定性为“违法”,再也不能将真假风险单纯转嫁给买家就能了事了,“全凭您眼力”这个老规矩可能要改改了。
治“假”力度大、范围广
据《2014年艺术品市场年度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艺术品交易额2137亿元,占全球艺术品市场交易总额的22%,列世界第二位。但同时,艺术品市场存在的制假售假、虚假鉴定、虚高评估、交易不透明等问题亟须规范。
《办法》明确治“假”。这个“假”不光是指卖假画,也包括了假信用、假数据、假交易等不规范的运营行为。这表示国家开始对由来已久的“艺术圈水太深”的共识说“不”,原先许多行业“潜规则”将从此被定性为“违法”,力度之大,当属首次。
“专家” 忽悠人也违法
《办法》适应行业发展实际,将“美术品”改为“艺术品”,将网络艺术品、投融资标的物艺术品、鉴定评估等纳入监管范围。这也意味着,通过互联网渠道运营、销售的艺术品,一旦出现造假售假,以“第三方平台”为核心的艺术电商今后也逃不了干系,也要受到监管。
“鉴定评估”这一艺术行业老大难问题,也是艺术行业信用问题的深水区,《办法》的实施,从此开始破冰,不再任由行业内部自律。 “专家”说话要负责了,一句“看走眼”就完事的规矩,也要改改了,“忽悠”别人已经不是道德问题,而是法律问题了。
买卖应能追溯艺术品来源
艺术电商、艺术金融是大势所趋,这一点政府是承认的,但《办法》强调,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以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
未经批准,不得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禁止经营来源不合法、冒充他人名义或者以禁止交易的动植物为材质的艺术品。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提供能够证明或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