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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进公司,也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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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1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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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进公司,也构成劳动关系

黄鑫印 费梦晨 记者 沈娟娟
 

星报讯  昨日,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从合肥经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获悉,该区去年共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521起,记者筛选几起典型案例。

单位变更工作地点需支付补偿吗?

【事例】王某等人系某科技公司研发人员,入职时,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合肥市。2016年7月,单位将办公地点迁至淮南市某县经济开发区,员工认为新址离家太远不愿去上班。单位为减少劳动争议风险,遂又将办公地点迁至隶属于合肥市辖区的某工业园区。目前,该工业园区到合肥城区尚未通公交车,单位无法提供住宿。员工遂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结果】支持员工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

员工报销款是否一律不应纳入工资范畴?

【事例】邢某系某商贸公司员工,从事销售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某商贸公司每月向邢某转账工资5000元,邢某每月还可以报销发票5000元。 某商贸公司后以不胜任工作岗位为由辞退邢某,邢某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公司以月工资10000元为基数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结果】支持员工以月工资10000元为基数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冒用他人身份证进单位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事例】王某身份证遗失,因王某同方某某长相相似,于2015年8月借用朋友方某某的身份证进入一家电子公司上班,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电子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保。2016年6月,王某在工作中受伤,因其以方某某身份入职,工作证上写的姓名是方某某,而住院治疗的病案、医药费发票姓名均是王某,王某无法以自己身份申报工伤,故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结果】确认王某同电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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