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拟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听证会代表,不是你想请谁就请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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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拟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听证会代表,不是你想请谁就请谁

 

记者从省有关部门获悉,为规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我省拟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             ▋记者 祝亮

十大类决策 被列为重大行政决策

根据规定草案,重大行政决策包括: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变更或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专项规划、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变更或调整; 产业发展规划及重大战略、重大建设项目等事项的确定和调整;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和调整,重大财政资金的安排,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融资,政府债务举借,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土地、水、森林、矿藏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的制定和调整; 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调节、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调整;国企改革改制方案等事项的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给予企业和个人大额度奖励和补助等。

重大民生决策事项 实行民意调查制度

草案规定,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听证、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民意调查等方式进行,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听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实行民意调查制度。

公众参与 成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建议意见,决策承办单位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漏报、瞒报修改或反对性意见。

对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不履行公开征求意见责任、不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意见、未能合理吸收采纳相关意见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退回决策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听证会代表 不是你想请谁就请谁

草案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关系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 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代表主要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以下人员中产生: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普通公众代表或城乡基层居民代表、村民代表;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省政府参事;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法律工作者代表;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15人,其人数和人员构成比例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普通公众代表或城乡基层居民、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二(或五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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