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一市民因开车超速被罚款扣分,不服,遂告到法院。随着证据的提交及后续调查,他发现这台用于交警执法取证、自2013年以来一直使用的雷达测速仪,竟然是“山寨”的——“生产厂家”所在地执法部门发函确认,当地厂家根本没有生产、销售过该雷达测速仪,也未与益阳交警部门有过业务往来。(1月8日 澎湃新闻网)
山寨测速仪被用于执法,固然与监管形同虚设有很大关联,记者的调查也证实质监、市场监督、检测检验、政府采购等多个环节,没有对山寨产品作出应有的把关。不过,还应看到山寨测速仪的特殊性,测速仪并不是具有广谱性的仪器设备,除了一些科研机构需要之外,能够在日常中得到应用的,恐怕也只有交通执法了。这也决定了其专用设备的特性,相对的市场相当狭窄,愿意从事生产的企业不多,进而形成供需的错位,即以需定做。
山寨测速仪的出现,毫无疑问是“以需定做”的产物,营销企业假冒生产与销售企业的地址,伪造相关产品信息,不过是给产品披上“合格外衣”的手段,相关的商家盯住交通执法这个特殊的商机,进而垄断才是关键。山寨测速仪击中的恰恰是专用设备采购的软肋,一方面源于产品的特殊性,产品的供给难以实现充分的市场竞争,存在一定的信息壁垒,不利于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辨识与把关;另一方面采购领域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也容易给山寨设备以鱼目混珠的机会,只要搞定了设备购置部门,就能获得商机。比如,个案中的益阳交警就先后购置了同一型号的山寨测速仪4台。
市民不服交通执法所牵出山寨测速仪,相关部门应及时介入依法开展调查,相信只要顺藤摸瓜,严厉惩治假冒生产厂家、伪造产品合格信息的行为不是难事。同时,也应反思专用设备采购的管理机制,专用设备不能等同于普通商品,列入地方政府与部门采购管理的范畴,更宜定点企业按规定生产供应,在程序上不妨由省级或者以上的交管部门会同技术检验、质监和政府采购部门,共同制定技术标准、资质要求,统一向企业招标,授权生产与供应,从源头上加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