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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地质矿产勘查局原局长李学文 受贿、国有公司人员失职一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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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地质矿产勘查局原局长李学文 受贿、国有公司人员失职一案宣判

黄立峰 朱蕾 记者 赵汗青
 

星报讯  2016年12月30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原局长、党委书记李学文受贿、国有公司人员失职一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万元。

芜湖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学文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子马坤玲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6.08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属共同犯罪;李学文作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遭受特别重大损失6713.284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李学文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在受贿共同犯罪中,李学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学文收受的部分款项是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对受贿罪酌情从重处罚。李学文的近亲属代为退赃2.1万元,对受贿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芜湖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学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万元。宣判后,李学文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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