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投保人刘女士2006年为自己在某公司购买了一份寿险保单,主险终身寿险,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保障到65周岁。2016年初,刘女士以对某公司的销售服务不满进行投诉,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并向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结果】据刘女士介绍,自己需要的是终身保障的重大疾病保险,而业务员设计的投保方案没有满足其需求。
保险公司表示,经向代理人了解,该保险规划是根据刘女士当年的实际情况规划,最终的投保决定是由投保人本人做出的。当时如果刘女士投保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保费相对较高。考虑到刘女士投保时仅26岁,事业刚刚起步,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保费相对低,先拥有一份重大疾病保障,以后可以再进行补充。
此案件中,保险公司无明显过失,但考虑其投保时间已经长达十年之久,刘女士的诉求没有更多的合理合法证据支撑,保险公司最终没有满足刘女士的诉求,建议其继续缴纳保险费持有保单。若提前退保只能按照合同约定退还现金价值,为了表示诚意,向刘女士赠送高端体检服务。刘女士经过理性思考,最终选择继续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持续有效。
【案件评析】 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保险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
根据刘女士订立的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刘女士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刘女士保单下的现金价值少于其累计缴纳的保险费,刘女士中途退保要遭受一定的保费损失。因此,不建议投保人中途申请退保。
保险保障是家庭财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其他金融产品不可替代的作用,保险投保也不是一次可以到位的。刘女士有较强的保险意识,保险规划得也比较早,随着年龄、家庭状况、收入的变化,可以在原保险合同基础上补充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增加相应的保险保障额度和范围,使得保险保障更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