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类无户口人员可登记常住户口
2017年1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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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类无户口人员可登记常住户口
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随父随母落户自愿
▋实习生 费梦晨 记者 沈娟娟
 

非婚生育、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这些都可能导致“无户口”。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获悉,《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

记者在意见中看到,合肥12类无户口人员都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还将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立电子和纸质档案。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随父随母落户自愿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非婚生育说明由父母双方向受理申报的公安机关当场出具,公安机关按规定予以核查。父母双方或一方不能当场出具的,可由监护人或者抚养人书面说明,说明人需提交身份证明。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没有证明,得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计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对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规定、确实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经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不符合收养条件,将登记为“非亲属”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符合收养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拟落户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公民私自收养、形成事实上的子女抚养关系,当事人可以在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抚养事实公证、并承诺承担抚养或监护责任后,再向市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申请对被抚养人进行DNA采样、排除被拐卖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当事人凭上述材料和抚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被抚养人常住户口登记,被抚养人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

未办理抚养手续的事实抚养的无户口人员被抚养人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公民私自收养、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公证机构不办理抚养事实公证,当事人不愿将被抚养人送社会福利机构的,当事人承诺承担抚养或监护责任,向市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申请对被抚养人进行DNA采样、排除被拐卖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当事人凭上述材料、村(居)委会证明、抚养人居民户口簿等,申请办理被抚养人户口登记。被抚养人可在抚养人户口所在地办理集体户口登记,不得登记为家庭常住户口。

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重新出现,可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农村地区因婚嫁或者长期外出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未在其他地方落户,可申请恢复登记

农村地区因婚嫁或者长期外出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对因婚嫁离开原籍时间较长、返回原籍路途较远,且在现居住地与配偶、子女等共同生活的,经现居住地公安机关与原籍地公安机关联系确认无户口、并获取其原始户籍信息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先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可申请登记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无户口人员未成年人户口在福利机构落户

经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身份查询和寻亲服务后,仍无法查明其亲属、所在单位、户籍地、居住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其中,属于未成年人的,在县级以上公办儿童福利机构落户;属于成年人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协调当地公安机关为其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公民扶养的流浪乞讨的无户口人员无法查明其户籍地,可办集体户口登记

当事人扶养并共同居住生活二年以上的流浪无户口人员,经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身份查询,无法查明其亲属、户籍地的,扶养人承诺承担扶养责任,凭扶养人申请书、居民户口簿、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等材料,可在扶养人户口所在地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未落户的无户口人员到原户口注销地恢复登记

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未落户的无户口人员,凭人民法院或者原劳动教养部门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书及注销户口记录到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常住户口登记;上述相关证明丢失、且人口信息系统中无法查到注销户口记录的,经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其他无户口人员申请后可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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