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从昨日举行的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城乡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特殊困难的一类群体。为解决当前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我省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期待提高供养水平和具备长期照护的能力。 ▋记者 祝亮
我省现有特困人员44.7万人
据悉,我省现有特困人员44.7万人,其中:原农村五保供养对象41.2万人,原城市三无人员3.5万人。截至2016年11月底,全省农村特困人员集中和分散供养实际水平分别达到年人均6780元和4729元;城市特困人员一律纳入城市低保予以保障,全省平均保障水平达到年人均7572元。全省各级累计投入3.24亿余元,新建、改扩建县级社会福利机构床位5400 张;累计投入23亿余元,新建、改扩建农村特困供养机构近1800所,新增床位19.6万张,全省农村特困供养床位总数达到27.7万张。
但我省特困人员在供养水平提升和供养机构设施条件改善的同时,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供养对象中不能自理人员长期照护问题一直难以解决。
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统一救助供养
对特困人员供养,以往是按照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两个体系进行供养和救助,《实施意见》将两者进行了统一,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供养内容、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均不再区分城乡,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公平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我省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并提出了具体措施:如对于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街道和乡镇可以委托亲友、村(居)委会或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日常的照料服务,包括日常的生活照料、住院陪护、日常看护等服务。又如鼓励通过PPP、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的方式,发展供养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落实税费优惠等政策,鼓励社会组织、公益组织、民办的老年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供养服务。
在供养标准相关规定上,首先坚持适度保障的原则,具有可持续性。其次,实行分类制定标准。提出两个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立足满足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照料护理标准则根据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对特困人员实行差异化供养。明确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不低于基本生活费10%发放护理补贴
特困人员中不能自理人员长期护理问题一直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中的突出难题,此次《实施意见》对此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措施。对于特困人员,《实施意见》在供养内容上,明确提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在供养形式上,提出对完全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优先提供集中供养服务,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
针对救助供养对象护理难问题,《实施意见》明确施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政策,对经过能力评估后确定为部分不能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分类分档发放照料护理补贴,最低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同时,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购买商业护理保险等方式,创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