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院院士可住220平方米人才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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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出台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两院院士可住220平方米人才公寓

 

昨日,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从合肥市房产局获悉,《合肥市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由合肥市正式印发,有效期三年。对新引进的来合肥工作的高级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合肥无住房,可享受产权型人才公寓,也可承租租赁型人才公寓。对来合肥工作且在合肥无住房的基础人才,可提供公租房或发放租房补贴。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两院院士等,在合肥可以享受人才公寓的面积标准为220平方米。       ▋记者 任金如

人才公寓可租赁、可购买

据悉,人才公寓是指特定建设标准、销售价格、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供应的住房,分为产权型和租赁型两种。

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人才购买产权型人才公寓,应按不低于销售价格的20%给予配套补助。租赁型人才公寓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60%的标准确定,并对承租人按每月实际租金的30%给予补贴;房租补贴实行一年一补。租赁人才公寓可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人才分为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高级人才、基础人才六大类,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按照不同层次享受相应的住房面积标准。

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人才公寓的申请分配由人才所在单位人才管理部门及人才公寓管理部门决定。产权型人才公寓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人才公寓”,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价格、上市交易等内容。租赁型人才公寓不得分割办理不动产登记。产权型人才公寓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5年内调离合肥的,按原价格收回购房人所购买的人才公寓。超过5年但不满10年上市交易的,溢价部分的50%归政府所有。

租赁型人才公寓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人才公寓,按时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不得转借、转租,不得擅自调换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租赁期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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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将首次开建人才公寓

星报讯(记者 任金如) 昨日,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从合肥市国土局获悉,明年合肥市将挂牌出让高新区、滨湖区和蜀山区3宗地,明确表明作为人才公寓用途,这三宗地分别位于高新区天堂寨路以东、云飞路以南(59.85亩),蜀山区湖光路以北、开福路以西(70.47亩)以及滨湖区西藏路以西、成都路以南(48.99亩)。这是合肥首次明确日期出让人才公寓用地,这也意味着合肥市人才公寓正式投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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