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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2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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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防狼喷雾”乘地铁 倒逼公交安保升级

 

▋汪昌莲

近日,南宁市民王女士在南宁地铁1号线南湖站过安检时,突然被安检人员拦下,原来是王女士的包里放有电击器和催泪喷射器。两种所谓的防狼武器均是违禁物品。连日来,南宁地铁警方发现不少遇到安检问题的女性乘客,其中不乏防狼装备的身影。(12月17日《当代生活报》)

从表面上看,女乘客携带“防狼喷雾”乘地铁,既是一种防身措施,又是一种个人自由,外界无权指责和干涉。然而,当这种行为影响到他人的出行利益和公共安全时,其合理性就值得怀疑了。特别是,这名女子携带的“防狼喷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属于危险物品,不仅禁止个人携带,而且列入了公共交通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可见,女子携带“防狼喷雾”乘地铁,违反了相关规定。

事实上,女乘客携带“防狼喷雾”等装备乘地铁,主要是源于恐慌心理。调查显示,每10个16~25岁的年轻女性,就有一人曾受性骚扰,而且近半数受访者认为近三年性骚扰行为有所增加。在市民看来,公交车、地铁是性骚扰行为多发的场所,比例分别多达44%、38%。

可见,女乘客携带“防狼喷雾”等装备乘地铁,除了对公共交通环境存在信任危机之外,也反映出对公共安全产生了焦虑。这就要求,公安机关要会同地铁部门,做好维护地铁治安秩序工作,依法防范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打击侵害乘客利益和扰乱交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换言之,女乘客携带“防狼喷雾”等装备乘地铁,倒逼公交安保升级。公安机关有义务预防公共场所的安全事故及犯罪行为,恢复正常的公共秩序。对于暴力、性侵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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