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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五类食品,违者处以货值5到10倍罚款
我省立法保障“舌尖”安全

▋星级记者 刘海泉
 

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加强小作坊生产经营管理,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五类食品,违者最高罚款货值10倍。12月13日下午,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的议案,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需将食品安全问题从法律落实到实际,强化责任追究,实现最严格的监管。            

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安全与人民生活、健康息息相关,无论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应引起足够的重视,明确各自需要承担的责任。

相比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草案重点提及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其中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购进的原料、添加剂、相关产品、食品运输贮存等信息进行查验,并对批发、召回食品等信息进行记录、保存,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如食品生产者在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内连续停产超过6个月恢复生产的,应当在恢复生产后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药监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须按照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如实记录名称、数量、日期等进行公示,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相应食品添加剂应用专用设备贮存,并在设备上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五类食品

提及食品安全,就不得不提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的安全管理,这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草案第三章,专门对此作出特别规定,明确建立监管制度。

草案规定,实行小作坊实名登记,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相应登记备案不得收取费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生产加工场所要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要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

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乳制品、罐头制品、饮料等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用酒精勾兑的酒类;国家禁止生产的食品。各地食药监部门要制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向社会公布。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到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小饭桌”需备案并实行分餐制

记者注意到,草案将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托餐服务的“小饭桌”,纳入小餐饮范围,并作出了专门规范。

草案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集体托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并遵守以下规定:加工生熟食品的工具、容器分开使用,定期消毒;实行分餐制;每餐食品应当留样,并作留样记录;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不得提供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品。

草案还明确,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责任,由举办者和承办者承担。

网店经营食品要实名登记

随着网购食品走进千家万户,如何对其进行监管也是人们十分关注的话题。草案中提到,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销售食品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在网页首页或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与营业执照。

同时,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相关资料,并对平台上食品经营行为和相关信息进行检查。一旦发现有食品安全问题的,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并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违反本规定或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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