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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捕公判”实为权力任性 
非常道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2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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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捕公判”实为权力任性 

▋汪昌莲
 

12月9日,一篇兴平“公捕公判”的新闻成为各大网站头条,引发舆论争议,一些市民认为,对那些罪名不重、也很年轻的人,公开处理虽有警示作用,但对他们以后的生活、工作都会产生影响。陕西省兴平市政法委曾就召开公开处理大会一事向媒体书面回复,承认召开公开处理大会与上级倡导精神是不一致的,今后将不再召开此类公开处理大会。(12月13日《华商报》)

在陕西兴平,召开公捕公判大会,变相将嫌犯游街示众,似乎已形成一种“传统”。殊不知,这也是以权代法的一种“传统”。《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明确规定: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和其他违法人员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或变相游街示众。可见,以公捕公判的方式,将嫌犯游街示众,这种以恶制恶的做法,是公权对私权的恣意侵犯。

不可否认,危害社会治安、危及公共安全的各类犯罪行为,是潜伏在社会肌体上的一颗毒瘤,一日不除,社会难以长治久安,司法机关应该予以重拳打击。但是,将相关嫌犯公捕公判,变相进行游街示众,这无疑是在玩一种“杀鸡儆猴”的游戏。司法机关这样做,显然是把嫌犯不当人看,是对其人格的极大侮辱,是对人的尊严的任意践踏。可见,以公捕公判的方式,将嫌犯游街示众,也是一种权力任性。

犯罪行为固然可恶,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但他们也是公民,其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将嫌犯进行游街示众的同时,也将他们的个人隐私赤裸裸地公布于众了,而对于他们来说,个人隐私的泄露,比失去自由、甚至皮肉受苦更可怕。更何况,嫌犯均将会受到处罚,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再对他们进行游街示众,就是一种额外的责罚,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特别是,公捕公判,还会将嫌犯推向犯罪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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