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纪要还明确提出,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12月1日《新京报》)
“末位淘汰”的管理制度,在一个时期,都是被十分推崇的,在媒体上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此类报道。不过这种报道都是以表扬的性质出现的。这次有了更为专业的定性,让我们看清楚了“末位淘汰”的真面目。所谓的“末位淘汰”其实是打着“竞争上岗”的名义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
这是因为“末位淘汰”是违法的,从劳动合同法看,我国法律没有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见企业管理考核中的末位员工被“淘汰”,缺乏法律依据。
明确了“末位淘汰”属于违法的性质,是对职工权益的最好保护。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会看到这样的事情,某某职工因为在绩效排名的时候,处于最后一位,而失去了工作。这明显是不符合科学理念的事情。在一个工种之间,有这么多的工人,无论按照什么样的方式进行排名,总会有最后一名。表面上看,这种方式是为了激励职工的干劲,而实际上也不公平。
再说了,我们需要最大程度地保障人们的就业权。就业是应有的权利,安置就业是政府和企业都不能推卸的责任,只要属于最后一名就要被淘汰出局,即使他们工作真的属于落后的层面,那也不是让他们失业的理由。人的技能不同,本领不同。有的人就属于“天生愚笨”,再努力也成不了佼佼者,可是他们也付出了,也努力了,就不应该让他们失去工作。
“末位淘汰”违法的定性是对职工权益的维护。但是,你又不能不承认,实施“末位淘汰”确实能促进人们的积极性。没有了“末位淘汰”用工单位该如何管理?其实,这是对用工单位科学管理、合理管理、创新管理的一种倒逼,倒逼着企业能够找到更好的,不违法的,促进激励的管理办法,实现现代企业与现代社会的对接。
“末位淘汰”不可取,“首位奖励”倒可行。也就是说,对于每一次排名出现的首位职工,进行岗位、资金的奖励,这同样能起到激励干劲的作用。对首位的奖励,不就是对末位的处罚吗?取消“末位淘汰”,放过愿意努力的笨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