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一律师事务所主任,为了感谢该市包河分局两刑警为其提供案源,以及在取回被代理人被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共送给对方现金人民币71.4万元。结果随着当事刑警受贿案发,该律师也身陷囹圄,最终获刑6年。
一个提供案源,一个表示感谢
公开资料显示,高某某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系,2008年创办律师事务所,任该所主任。工作过程中,高某某与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警张某某、王某相熟,一个帮助介绍案源,一个则“知恩图报”。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经张某某介绍,高某某担任了一贩卖毒品案犯罪嫌疑人章某的辩护人,为表示感谢,高某某送给张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2014年,同样是经张某某介绍,高某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理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的辩护业务,为表示感谢,高某某送给张某某现金人民币4万元。
2013年5月,经张某某介绍,高某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理了张某某参与侦查的一起传销活动案的辩护业务,为了拿回被扣押的物品,高某某先后两次代替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冯某某等人的亲属送给张某某现金人民币50万元。2014年5月,为了领回一涉嫌组织卖淫案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高某某送给张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
共行贿71.4万元,获刑6年
此外,在高某某受理的两起传销案件中,为了感谢办案刑警王某推荐案源,以及给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提供关照,高某某三次分别送给王某1万元、1.5万元和5万元现金,王某予以收受。 法院认定,被告人高某某共送给张某某、王某现金人民币71.4万元,其中64万元都是送给张某某。
据了解,高某某行贿案件系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张某某受贿案中发现,并移交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31日决定立案侦查。2015年1月14日以后,被告人高某某开始陆续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行贿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2015年年10月27日,高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后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高某某又撤回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