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明确,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此外,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在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应适当从严。
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对职务犯罪等罪犯 在减刑方面做从严规定
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中央政法委严格规范减刑、假释的规定中涉及的三类罪犯,就是职务犯罪的罪犯、金融犯罪的罪犯、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罪犯,在实体条件上从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方面都做了从严的规定。从实体上解决过去部分“有钱人”“有权人”减刑过快,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更高,实际执行刑罚偏短的问题。
对未成年、老年罪犯等 在假释上可适当从宽
这次新的司法解释倡导扩大假释适用。对特定罪犯,在适用假释的时候要依法从宽掌握,这主要体现在两类罪犯上。一类是对《刑法》规定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相对罪行较轻的罪犯。第二类是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考虑,对未成年罪犯、老年罪犯、身患疾病的罪犯或者残疾罪犯,在适用假释上也有适当从宽的考虑。
杜绝有权人有钱人减刑快
最高法审监庭庭长夏道虎介绍说,前些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损害巨大,造成影响恶劣。
最高法院因此迅速出台了一系列贯彻举措,全面推行“五个一律工作要求”,发布减刑、假释程序性司法解释,建立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备案审查制度,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定期公布典型案例,开通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大力推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审理工作更加规范、透明,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举行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主要内容。《规定》明确,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规定》新增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 ▋据中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