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能不能申请法律援助?学生在学校遭受人身损害,不论经济状况如何,都可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案件办得怎么样,怎么评估更科学、公正?11月1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新条例对上述问题都作了一一回答。
系第二次修订,明年元旦起实施
据了解,《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2年7月制定,2009年4月进行第一次修订。2015年7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启动修订《条例》相关工作。2016年2月,省人大将《条例》再次修订工作列入立法计划。省司法厅起草了修订草案,于6月上旬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8月下旬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议案形式提请省人大审议。11月1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新《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校学生申请法援,免予经济困难审查
与第一次修订版本相比,新《条例》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明确“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这三项,均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此外,新《条例》还简化了审批手续,规定特困供养人员、慈善机构供养人员、老年人、政府临时救助人员、司法救助对象、在校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如“学生在校因遭受人身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则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法援案件办得不好,影响律师年度考核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得质量怎么样,到底谁来评估?此次修订之前的《条例》中,对此并没有提及。而新《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进行评估,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依据。
此外,还增加了一项条款:“推行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