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16名幼女、少女,恶徒“零口供”照样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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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16名幼女、少女,恶徒“零口供”照样判死刑
省高院发布第四批参考性案例,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
▋记者 雷强
 

据法院审理查明,自2009年起,被告人王勇通过QQ聊天、微信等方式寻找在校初中未成年幼、少女,以交友为名与她们聊天,并在一些学校的贴吧中称自己在社会“混”得很好,经常打架,很多人都非常惧怕他。进而,王勇找机会以诱骗 、威胁、恐吓的方法要求与这些幼、少女见面,并扬言若不见面便要对她们进行殴打。为了能顺利将被害人诱骗至指定地点,王勇安排他人先与被害人见面,确定被害人身边没有人陪同,再将被害人带至宾馆房间,之后采取言语威胁或暴力手段将其侵害。王勇还指使他人帮助他在网络上或者身边多接触一些年纪小的或者刚上初中的女学生,并将她们带至自己事先开好的宾馆房间,采取语言威胁、暴力等手段将其侵害。通过上述手段,王勇共侵害16名幼女、少女。此外,王勇还对向受害人家长告知实情的某文具店老板进行敲诈勒索。

王勇归案后,对犯罪事实拒不供认,基本上属于“零口供”,仅在第一次讯问中承认和被害人陈某发生了性关系,但是辩称陈某是自愿的。在之后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间,均拒不认罪,也不做任何辩解。一审时,芜湖市中级法院判处王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勇提出上诉。二审开庭时,王勇拒不供认,并采取自残的方式逃避审判。 二审法院采取远程视频庭审方式开庭审理。裁判法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虽然王勇在侦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均基本系 “零口供”,始终拒不供述,但通过综合考量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法医鉴定意见等证据,通过综合分析认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犯罪事实。经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并报经最高院核准。

侵害16名幼女、少女的恶徒归案后对犯罪事实拒不供认,基本上属于“零口供”。对于这样的案件,法院该怎么判? 11月3日,在省高院发布的第四批参考性案例中给出了答案:死刑!

据介绍,在第四批参考性案例中,其中典型案件的详细阐述对很多审判难点都进行了很好的解答。在刑事案件的“零口供”情况中,王勇强奸、敲诈勒索案作为参考性案例,详细展示了客观证据薄弱,法院如何正确运用刑事证据规则,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典型案例的发布,起到了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促进司法公正和公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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