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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有效使用期少于半年可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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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1月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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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对二类疫苗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
疫苗有效使用期少于半年可拒收

▋记者 李皖婷
 

今年3月份,山东非法疫苗案让所有人震惊,国务院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二类疫苗需要在省级采购平台上进行购买。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昨日获悉,安徽省卫生计生委日前就《安徽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和交易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将对疫苗生产商“知根知底”

方案规定, 疫苗生产企业或疫苗进口单位(统称企业)从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获取招标公告信息,并按规定时限提交投标材料。企业需按要求分别编制技术标和商务标标书,委托配送企业配送的,应选择一家符合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等要求的配送企业,并提交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应委托资料。

企业提供资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核实后,省药采监督办有权终止企业的本年度采购资格,并视情况列入不良记录。因企业提供资料虚假、错误、欠缺、过期等原因不符合相应资质要求,影响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的,一切后果由企业承担。这也意味着,对于疫苗生产商或进口单位,今后将“知根知底”。

省级平台集中采购二类疫苗

今后,我省第二类疫苗的采购实行省级集中采购、县级疾控机构带量交易的方式。省疾控中心是第二类疫苗的价格采购主体,代表全省所有县级疾控机构对第二类疫苗的价格进行省级集中采购;县级疾控机构是第二类疫苗的交易主体,代表辖区所有接种单位进行集中交易。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时,可启动紧急采购程序。

企业必须提供合法生产、检定合格的第二类疫苗,不得提供合同规定产品外的第二类疫苗 ,也不得向县级疾控机构以外的单位销售第二类疫苗。

疫苗有效使用期少于半年可拒收

方案中要求,由于疫苗需要在规定的温度下储运,因此,企业所配送的疫苗应直接从本企业的冷库直接送至县级疾控机构或省内的配送企业,不得配送省外退回的疫苗。企业及其委托配送企业配送疫苗的剩余有效期,产品标识效期在 18 个月以上(含)的疫苗提供的实际有效使用期≥12 个月,产品标识效期在 18 个月以下的疫苗提供的实际有效使用期≥6 个月;违者县级疾控机构可拒收该疫苗。

县级疾控机构、接种单位接收疫苗时,按照规定索取疫苗的批签发文件、进口药品通关文件和从生产企业出厂后的完整流向及其冷链记录等,并妥善留存有关资料超过疫苗有效期 2 年以上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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