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办理必要的保险;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10月28日,记者在合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29次会议上获悉,该市在全省率先制定的《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下称《条例》),获得通过。
损害老人权益将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条例》明确,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等义务。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办理必要的保险。
草案还将诚信体系纳入养老服务中。明确规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居家老年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改变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用途,属于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运行、管理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属于社会机构建设、运行、管理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责令其退还补贴资金及有关费用,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新建小区应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条例》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作了硬性要求。明确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农村社区应当按照每百名老年人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用房。
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其中,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包括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呼叫中心、互联网平台、助餐点、助浴点、农村幸福院、老年学校等。
据悉,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将《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列入2016年立法计划,成立起草小组,先后召开了15次座谈会,就草案具体内容、篇章结构和重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起草小组花了3个月时间,20余次易稿,形成了草案。10月28日,在合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29次会议上,该草案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