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为挣“好处费”,两男子联手从外地转运“毒垃圾”至萧县农村倾倒。日前,宿州市萧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案件,被告人蒋某、王某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1年8个月,并各处罚金3万元。
2015年6月,被告人蒋某结识了江西仁明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的员工余某,得知该公司有一批危险废物需要处理后,蒋某便主动找到余某,并承诺帮助该公司处理这批危险废物。后经两人协商,蒋某处理一吨废物垃圾余某付给其600元的好处费。同年12月7日,蒋某伙同訾某(另案处理)从江西仁明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托运17余吨化工废物运至萧县丁里镇,并安排被告人王某负责接货,当晚21时许,王某将该批化工废物转运至萧县龙城镇刘行村西塌陷坑内倾倒。今年3月19日,由蒋某牵头从该公司再次转运29吨化工废物垃圾交给王某,王又将该批化工废物垃圾运至上述地点倾倒。
经鉴定,这两批固体废物均系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王某违反国家规定,随意倾倒大量危险废弃物,严重损害周边环境,其行为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