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合肥市明确规定只有过年的时候才能放烟花爆竹。但事实上,一年中无论何时、无论何地,总有人放烟花爆竹,严重扰民,但却从来不见有人来管。”家住合肥市包河区望湖街道的洪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希望省第十次党代会能够重视部分法规、规章和政令出台后,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明确规定,该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允许零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十二月二十至次年正月十五;其他时间不得销售。合肥市有关部门规定:2016年合肥市城区限放区域为瑶海区、庐阳区(三十岗乡除外)、蜀山区(小庙镇除外)、包河区、新站区(三十头社区除外)、合肥经开区(高刘镇除外)、高新区。2016年2月7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九)至2月15日(农历正月初八)以及2月22日(农历正月十五),限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共十天时间;2016年1月29日(农历十二月二十)至2月22日(农历正月十五),允许零售烟花爆竹。
“根据合肥市的政令,也就是说只有春节长假及元宵节可以燃放烟花爆竹,能卖烟花爆竹的只有春节前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但事实上不是这样。《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明确规定这些行为应该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但似乎从未听说有人被罚,根本就没人忌惮这个规定。”
洪女士说:“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燃放烟花爆竹管理难的现象有很多,比如《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规定,现在基本也成了一纸空文,无部门无人管问,城市犬患已经比较严重。所以,我希望省党代会上,对于类似政令出台后,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给予高度重视。或者严格执行,或者对有难处、不适应新情况的条款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