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近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该市一个体户对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诉讼请求,认定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牛肉案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维持一审判决。至此,历时半年,经过行政诉讼一审及二审程序,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取得胜诉。
据悉,江某系在六安市南门农贸市场从事牛肉销售的个体户。2015年12月7日,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对江某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牛肉疑似掺杂掺假(注水),决定对其销售的156.5公斤的牛肉给予证据先行保存。同年12月14日,该局对江某销售的156.5公斤的牛肉因未在胴体上加盖检验检疫印章,涉嫌存在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牛肉问题,向其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决定对156.5公斤牛肉异地扣押。2015年12月15日,该局在对江某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再次发现其经营销售的117.35公斤牛肉涉嫌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问题,遂向其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决定对117.35公斤牛肉异地扣押。 2016年1月12日,该局作出(裕)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决定对上述(扣押)的两份牛肉期限延长至2016年2月10日。
对于市场监管局的行政执法行为,江某不服,便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扣押原告的财物行政行为违法。
经过一审、二审,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均获胜诉。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良好形象,进一步捍卫了食品安全法的尊严。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他们要以此案胜诉为契机,结合秋冬季是牛羊肉销售旺季的特点,切实消除牛羊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确保牛羊肉安全,严守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