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今年上半年一度受到市场广泛关注的债转股政策终于浮出了水面。
有业内人士第一时间对此进行了解读,认为债转股对股市长期发展具有积极正面作用。应该说,这种说法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通过债转股,企业的债务结构得以优化,财务费用也将因此而降低,这有利于提升企业的效益。而且通过债转股,上市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也得以降低,信贷资产质量得以改善,其股票的投资价值也会增强。所以,债转股对于企业与银行来说堪称“双赢”。这对于股市来说,当然构成一定程度上的利好作用。
但债转股的作用需要客观看待,不能“神化”债转股。债转股最基本的功能就是优化企业的债务结构,并不能改善与提高企业及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而后者才是决定企业与银行发展的最重要因素。如果企业与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不能提高,那么债转股过后,要不了多长时间,企业经营仍然还会陷入困境,财务状况仍然还会恶化,而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仍然还会上升。可见债转股对于企业与银行的利好作用也是有限的,而且是阶段性的。
不仅如此,债转股很容易给公众投资者带来损害。比如,债转股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增加了,股东的权益就会因此摊薄。而且债转股最终要由公众投资者来买单。如果企业在债转股后仍然没有起色,这其实就是将债权人的风险转嫁到了投资者的头上。因此,上市公司债转股要高度重视对公众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避免或减少债转股可能给公众投资者带来的损害。
首先是严格执行“负面清单”, 严禁将“黑四类”企业作为债转股对象。即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其次,上市公司债转股以转优先股为主,待企业业绩好转后(同时优先股的存续期不少于5年),再将优先股转为普通股,转股价不低于转股时的二级市场价,以减少优先股转为普通股时给市场带来冲击。
其三,上市公司债转股直接转为普通股的,应优先满足上市公司原有股东的需要。转股对象确定为原有股东的,债转股可参照配股条款执行。转股对象确定为特定对象的,转股价格确定为债转股方案实施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将5日平均价格与20日平均价格中的高价者确定为最后的转股价。并且向特定对象债转股的股份,锁定期不少于三年。三年期满后,每年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当事人“债转股”份额的四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