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10月11日,安徽首例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案在合肥市中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布某某被指控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音频、电子书多部。法庭上,布某某对检方的指控不持异议。
现年22岁的被告人布某某,女,维吾尔族人,中专文化程度,学生。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布某某通过手机QQ与拉某某(自称)在网上成为好友。2014年11月份之后,“拉某某”告诉被告人自己已到土耳其,并通过QQ、微信等网络聊天工具向被告人宣传介绍宗教极端思想。
之后,被告人对其宣传的宗教极端思想产生兴趣,并将米某某(另案处理)介绍给拉某某认识,三人建立了专门的微信聊天群。拉某某通过手机聊天软件,向两人发送宣传宗教极端思想、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音频、电子书等资料,并煽动两人出境参加“圣战”。
两人接收相关资料,并曾向旅行社电话咨询出境事宜,因费用及护照办理等原因未果。2015年11月至12月,拉某某向两人再次发送了宣传宗教极端思想的音频等资料。2015年12月26日,公安机关依法传唤了布某某和米某某,并从被告人布某某的手机内查获5部音频、6部电子书。经安徽省反恐工作领导小组审读认定,2部音频为暴恐音频,3部电子书为宣扬极端主义的非法宗教宣传品。
合肥市检察院受理后,2016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检方认为,被告人布某某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音频、电子书多部,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上,被告人布某某当庭承认了所有指控。本案并未当庭宣判。